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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房产律师,夫妻离婚后一方处置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有效

时间:2023-05-29 18:43:11 点击:248

上海徐汇区的毛女士打来电话咨询上海黄浦房产律师,想了解下夫妻离婚后一方处置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毛女士和前夫郑先生离婚2021年离婚,离婚的时候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郑目前6岁,归郑先生抚养,但是毛女士要求把双方存款购买上海某x的房产一套。后郑先生以小郑的名义签订了房产销售合同,购买x小区房产一套。去年2月,毛女士发现郑先生竟然私自把这一套房产出售了。毛女士感到异常气愤,想咨询下上海上海黄浦房产律师夫妻离婚后一方处置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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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x与张x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王x抚养。王x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之后,王x作为王某监护人与开发商协议退房,办理预售登记注销事宜。其后,张x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原告张x在法庭诉称:王x与xx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了退房协议并办理注销登记,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某在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协议时尚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王x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亦是其法定代理人,王x有权代理王某某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协议,且王x作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签订退房协议的行为并不会直接侵害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张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也驳货张x的诉讼请求。

上海黄浦房产律师为您解答: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由他们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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