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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后未向被征收人送达怎么办?

时间:2023-05-29 17:47:39 点击:213

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后未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分析】分户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重 要的依据之一,如果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 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因此评估报告的送达与公示等程序是作 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其合法性有着直接影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 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 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 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 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 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 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 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 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 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 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 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本文出自《上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上海黄浦律师网为您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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